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3219号之一
原告: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D4U01A,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D2幢北楼3楼-011。
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成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箱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2081023X,住所地在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
被告:***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0983900W,住所地在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兴迎。
原告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箱变有限公司、***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8减半收取2419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39元,由原告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