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威尔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创智大厦南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长平。
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韩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沪贸仲裁字第840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七元三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机华信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李京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 冰
书 记 员 孙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