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易方圆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咸阳某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571号 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XXXXXXXXXXX4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XXXXXXXXX46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了945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