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8571号
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XXXXXXXXXXX4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XXXXXXXXX46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了945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咸阳XXXXX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