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5984号
原告: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秦炎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硕,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阳,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职务:董事长。
原告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