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66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睿,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
法定代表人:秦炎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建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许 丹
书 记 员 袁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