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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408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林,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秦炎枫。
第三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西路5号。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诉前调,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