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定县中企食用菌科技研究生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财保12号

原告:贵定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A****。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尤春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庭江,系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琦,系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定县中企食用菌科技研究生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322086****。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林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定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定县中企食用菌科技研究生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定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贵定县中企食用菌科技研究生产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开户行: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15),查封贵定县中企食用菌科技研究生产有限公司的菌包加工厂2600平方米、办公室230平方米、实验室150平方米、包装车间450平方米、职工宿舍210平方米、灭菌房300平方米、温控接种室120平方米、观光木屋1座、出菇大棚230个、羊肚菌大棚200亩、蓄水池3座、高压供电设备1套、化验设备1套、冷库520立方、养菌钢架8套、园区大门1套、自动伸缩门1套、粉碎设备1套、菌包生产线1套、高压炉1套、发电机组1套、大烘干机2台、小烘干机4台,查封贵定县贵滨新城第2幢1单元26层商品房一套,面积:98.22平方米(房主:苏辉)、贵定县贵滨新城第2幢1单元26层商品房一套,面积:98.21平方米(房主:林珊)、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坑口村自建房一幢,面积:130平方米(房主:郑碧玉)、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南塘村上巷30号房屋一幢,面积150平方米(房主:林惠祥)、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凤林村凤岗路5号房屋一幢,面积:120平方米(房主:薛煜华)、北京现代SUV(IX35型闵JBB997)车一辆(车主:郑碧玉)、奔驰S600轿车(闵JAW717)一辆,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贵定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定县中企食用菌科技研究生产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000000元(开户行: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15),查封贵定县中企食用菌科技研究生产有限公司的菌包加工厂2600平方米、办公室230平方米、实验室150平方米、包装车间450平方米、职工宿舍210平方米、灭菌房300平方米、温控接种室120平方米、观光木屋1座、出菇大棚230个、羊肚菌大棚200亩、蓄水池3座、高压供电设备1套、化验设备1套、冷库520立方、养菌钢架8套、园区大门1套、自动伸缩门1套、粉碎设备1套、菌包生产线1套、高压炉1套、发电机组1套、大烘干机2台、小烘干机4台,查封贵定县贵滨新城第2幢1单元26层商品房一套,面积:98.22平方米(房主:苏辉)、贵定县贵滨新城第2幢1单元26层商品房一套,面积:98.21平方米(房主:林珊)、福建省福安市溪柄镇坑口村自建房一幢,面积:130平方米(房主:郑碧玉)、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南塘村上巷30号房屋一幢,面积150平方米(房主:林惠祥)、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凤林村凤岗路5号房屋一幢,面积:120平方米(房主:薛煜华)、北京现代SUV(IX35型闵JBB997)车一辆(车主:郑碧玉)、奔驰S600轿车(闵JAW717)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贵定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