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怡和街5号3-1-1-2号。
被执行人:大连金茂公寓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工街9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茂公寓项目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依照(2008)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大连金茂公寓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烈
执行员 丁孝飞
执行员 钟延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