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廷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567993.6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080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无法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7日、12月19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现因上述账户余额较少,故暂未进行扣划。
3、本院于2020年7月7日、12月19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7月7日、12月19日两次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7月7日、12月19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7月7日、12月19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人行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12月,本院多次传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
8、因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作出的司法拘留措施暂未实施。
9、本院于2020年12月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拉入失信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567993.62元,现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1567993.62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州市中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卫东
审判员  孔祥进
审判员  陈 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新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