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8716某某与某某、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871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千里,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天津路东。
法定代表人:魏廷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忠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苗千里、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 岳
人民陪审员  李忠许
人民陪审员  毕东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