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487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天津路东,海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廷赵,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