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0844号
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第1幢2**13层21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赛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B栋办公楼2-0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赛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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