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94号
原告:东明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6043624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赛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B栋办公楼2-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34586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原告东明龙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东明龙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明龙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