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1民初570号
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成,公司员工。
被告:闫建华,1982年8月3日出生。
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849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购销塑料管材共计68490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应符合起诉条件,被起诉人必须是明确的。本案因被起诉人身份或实际住址不明确,案件事实不明确,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退还给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唯军
审判员  王冰礁
审判员  顾 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宣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