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与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1民初573号
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成,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綦玉波。
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