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1民初572号
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成,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陆宇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为民。
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陆宇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5263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销塑料管材共计165263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应符合起诉条件,被起诉人必须是明确的。本案因被起诉人身份或实际住址不明确,案件事实不明确,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5元,退还给原告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唯军
审判员 王冰礁
审判员 顾 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