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民终227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镇光荣村,组织机构代码73422287-6。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富春,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赵家强,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1824884—5。
法定代表人蔡子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秀广,辽宁凌博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肖明威,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鉴定费20,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10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57元,减半收取3,228.5元,由上诉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 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蕊琦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