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辉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运辉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2民初1735-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运辉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8号都市华庭日彩轩28楼C、D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堂权,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运辉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运辉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运辉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