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23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浙江舜杰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章幼戎
人民陪审员 袁月秋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法官 助理 汤杨珂
代书 记员 杜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