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8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交付案涉混凝土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向本院出具了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持有、保管案涉混凝土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的情况说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对上述情况说明无异议。
因本案案涉混凝土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4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剑杰
执行员 袁 盛
执行员 来 飞
书记员 周利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