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虞市开来通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绍虞执民字第156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004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23976.82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张荣
书记员  陆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