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嵊州市和美通风设备经营部、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4913号之二
原告嵊州市和美通风设备经营部与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际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原告嵊州市和美通风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和美通风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和美通风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70元,两项合计共9645元,由嵊州市和美通风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杜杭莉
书记员陈丽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