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

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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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民终4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笑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泓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西部科技园F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志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山公司上诉请求:驳回优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优咪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60000元;判令优咪公司赔偿新山公司损失共计696220元;判令优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诉争双方已经在2020年3月5日对深化图纸及相关测量数据进行了确认。一审判决认为2020年4月1日两侧隔墙还未施工,测量条件仍不成就,双方就尺寸问题仍未实际确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020年1月6日,双方签订案涉加工及安装合同。2020年1月7日,新山公司向优咪公司支付了预付款9万元。依据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装货到场。”2020年1月8日,新山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优咪公司“可以来确认了”,要求对方到现场测量数据。2020年1月13日,优咪公司测量人员周世雄前往现场完成了测量工作。2020年1月14日,新山公司工作人员催促优咪公司“把深化图纸抓紧做出来”。优咪公司负责人也回复:“在做。”截至2020年1月18日,优咪公司并未提交深化图纸交新山公司确认,优咪公司已经出现了违约行为。2020年2月21日,双方在微信中沟通都已复工,优咪公司负责人声称:2020年1月13日到现场完成测量工作的周世雄因技术专业度不够,没有讲清楚,希望再到现场重新测量一下。新山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要求对方尽快到现场测量。2020年2月25日,优咪公司法人带领其公司技术人员再次前往施工现场测量。2020年2月28日对方测量人员发送第一版深化图(金华旋转门屏风尺寸确认.dwg)并附截图(旋转门)要求我方确认图纸。后又发一版屏风剖面版图纸。因旋转门尺寸合同中已确定,双方无异议,此次沟通仅对于屏风尺寸进行了修改。2020年3月5日,新山公司工作人员对于深化图纸做了最终确认。故双方在2020年3月5日就已经对关于旋转门及屏风尺寸的深化图纸做出了最终确认,一审判决认为“测量条件仍不成就,双方就尺寸问题仍未实际确定”,显然与事实不符,认定错误。旋转门自签订合同时的清单中关于尺寸约定(转门直径3600毫米,门扇高度2800毫米、帽高400毫米)、与2月28日对方提交的深化图纸以及现场实际安装的实物尺寸均一致,根本不存在所谓“测量”事宜。事实上,我方考虑到旋转门加工周期,2020年1月6日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确该旋转门生产加工相关要素并明确可以生产。两侧隔墙的因素仅涉及旋转门到场后的安装定位以及两侧平开门的尺寸,与旋转门下单、加工、到货无任何关联。2、双方履约过程中,优咪公司从“出具深化加工图纸”、“货物出厂”、“到场安装”到“安装质量”的每一个环节都违约在先,而一审法院认为优咪公司已按约完成了货物的出厂及安装工作,新山公司却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系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关于深化加工图纸。新山公司2020年1月8日就已经要求优咪公司到现场测量,优咪公司实际于2020年1月13日到现场完成第一次测量。依据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到场安装。”优咪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18日前就应当将深化图纸交给新山公司确认,但优咪公司并未将深化加工图纸交付,已经出现了违约。其次,关于货物到场。双方最终于2020年3月5日最终确认深化加工图纸之后,优咪公司就未再与新山公司沟通,依据前述约定,优咪公司应当在2020年3月12日完成旋转门及不锈钢的到场安装。但新山公司并未收到货物,直到2020年4月1日新山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次催促。优咪公司一审庭审中承认,优咪公司实际于2020年4月7日才与案外人济南华美自动门有限公司签订《旋转门产品购销合同》。2020年4月10日,优咪公司负责人承诺“今天肯定过去了”,但实际并未发货。2020年4月14日,优咪公司工作人员又谎称因疫情影响,所以发货延迟。优咪公司负责人前后回复矛盾,谎话连篇。2020年4月16日,旋转门才到场,足足延迟了35天。再次,关于货物质量及验收。2020年4月16日,旋转门及其他不锈钢组件到场,但旋转门质量存在重大瑕疵、重大安全隐患,即非合同约定的夹胶玻璃(后更换完毕)、旋转门因密匙问题无法开启,以及旋转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的《人行自动门通用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0年4月22日,新山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告知优咪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5月8日,双方在施工现场确认了须修复的问题。5月20日,优咪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在整改完成后付款6.9万元(后实际未进行修复)。2020年6月16日,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沟通中,优咪公司工作人员再次承诺,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一次性整改解决,达到验收标准后按照实际工程量95%结算。此后,优咪公司一直未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修复完成,因此,新山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系因优咪公司所提供货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应当归责于优咪公司。3、一审中,新山公司已提交相应证据,足以证明优咪公司违约行为对新山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未予认可错误。新山公司不仅提交了证明优咪公司延迟履行、错误施工、暴力施工,导致售楼处延迟开放、后续进场班组窝工、二次修复等,给新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中心对外联系单及罚款收据,以及顺杰装潢发送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请款单、发票、银行往来凭证,并提交了2名知情人员磐安万影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方英元证人证言、顺杰装潢负责人王雪彬证人证言。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优咪公司给新山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一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1、优咪公司延迟交货主张因疫情不可抗力免责,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优咪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施工,属于受不可抗力影响,可以免责,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实际情况是双方在2020年3月5日完成对深化图纸的确认后,优咪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才与济南华美自动门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间隔一个月有余,期间优咪公司并未积极履行其义务。后在新山公司的一再催促下,优咪公司为了拖延交货,又谎称因为受到了疫情影响。一审法院在优咪公司无任何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主观认定其因疫情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存在法律适用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优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货物,并不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优咪公司所供货的旋转门,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对于本案中旋转门具备防夹功能的标准,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外观及内在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行业的相关规范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8月1日实施的《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编号:JG/T305-2011)第4.6.1.1条规定:“主危险区域中一般存在传感器,当人或物体进入主危险区域时,该区域安装的存在传感器应被触发,活动扇应停止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9月1日实施的《人行自动门通用技术要求》第7.5.3.1条:“人行自动门各个相对运动部件之间易造成人体伤害的危险点应保留一定的安全间隙,安全间隙应满足下列要求:a)对于手指的安全间隙不应大于8mm,或不小于25mm;b)对于头部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200mm;c)对于身体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0mm。”而优咪公司所提供的旋转门的安全技术要求显然既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行业标准,不具备防夹功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此外,此前新闻报道中关于旋转门夹人事件报道频发,由于该旋转门系安装于售楼处大厅,平时往来客流量较大,一旦发生旋转门夹人事件,我方将面临显性及隐性经济损失风险,甚至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而一审法院显然没有意识到旋转门防夹功能的重要性,因此在裁判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3、截至目前,优咪公司所提供的不锈钢部分仍然存在众多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且后续拒绝整改及解决质量问题。例如:1.旋转门华盖装饰板铆钉外露,2.旋转门外侧门柱上方紧急停止按钮无,3.主服务台底部不锈钢线条收口处理未到位,4.主服务台面与夹丝玻璃交接收口未到位(现场施工存在留空腔问题),5.主服务台面与夹丝玻璃交接收口未到位,6.大堂所有安装不锈钢屏风内光源都存在漏光问题,7.电梯不锈钢套板收口未处理到位,8.二层电梯不锈钢上翻不是一体板,有折痕等。(其中3、4、5项对方虽已整改,但仍达不到验收标准,7、8项因优咪公司拒绝整改,我方为了赶施工进度已交其他施工单位修复),上述问题优咪公司负责人已于2020年5月8日在施工现场方确认,并在2020年5月20日和2020年6月16日微信沟通中承诺: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一次性整改解决,达到验收标准后按照实际工程量95%结算。此后,优咪公司一直未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问题进行整改和修复,新山公司拒绝支付尾款具有正当理由。依据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未完成部分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误工期超过7日,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新山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优咪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优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新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优咪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1、关于新山公司所称的几个时间点所确认的尺寸和图纸问题。双方主要争议的是旋转门尺寸确认时间。新山公司提及的2020年3月5日对于深化图纸做了最终确认的内容,是故意断章取义,混淆概念。2020年1月13日,优咪公司去现场测量过,1月14日开始根据估算数据制图,用以核定金额,2月28日发给新山公司确认旋转门和屏风尺寸,但还需根据现场情况测定准确尺寸,再排单生产。后于2020年2月29日微信请求新山公司确认旋转门和屏风长度,但新山公司此后从没有对旋转门做过确认,仅在2020年3月5日优咪公司重新发了一版只有屏风尺寸的图时,双方对屏风尺寸做了确认。因为旋转门没有作业面,一直不具备测量条件。直到2020年4月1日,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记录显示,当日也只是将后续安装旋转门的位置空出来,因两侧的隔墙全部未施工,仍不具备尺寸测量条件。2020年4月8日,新山公司发送的图纸显示,双方仍在对旋转门尺寸进行确认。从文件标题“尺寸确认8”可以看出,这个文件与最初2020年2月28日图纸文件的名称不相同,旋转门尺寸经过很多次修改,应该是第八次确认。且,证人张春洋明确认可至2020年4月8日都未实际确定旋转门尺寸,旋转门尺寸还是不准确。此外,新山公司称“2020年1月8日新山公司通知优咪公司可以来确认了,即现场具备测量条件”,也与事实不符。优咪公司春节前后来现场测量时,整个工地一片毛坯,没有施工,砌墙都没开始做,是不可能具备测量条件的。2、关于合同履行和优咪公司是否违约问题。(1)就深化加工图纸部分,不再赘述。(2)就货物到场问题,2020年3月、4月疫情如此情势,以及新山公司自身未及时提供测量面的前提下,要求2020年3月12日货物到货,不符合常理。3月12日仅仅是屏风应到场安装的时间,并非旋转门应到场安装时间,实际上优咪公司4月7日与旋转门厂家签订合同时,旋转门尺寸未确定,且此前也没确定,一直是预估尺寸,导致无法下单,根本原因在于新山公司自始至终无法提供测量条件,导致尺寸最终还是不准确。直至2020年4月1日,因两侧隔墙未施工,当日无法测量实际尺寸。后新山公司执意要求按其预估的尺寸定制,还说“先这样生产好了,大了小了到时候再说”,但到货后还是两边空了一截。(3)就货物质量与验收问题。夹胶玻璃的问题,系因新山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描述自相矛盾,且优咪公司在后续整改过程中进行了更换。旋转门因密匙问题无法开启,系新山公司拒绝付款导致厂家不提供运行密匙,而非优咪公司安装问题。防夹手功能,在旋转门安装调试后正常使用,系新山公司不付款导致该功能受到影响。3、关于新山公司反诉索赔证据是否充分问题,(1)新山公司所称的展示厅延期开业事项根本不存在,安装旋转门时,侧面即有门可进入,且一直系开业状态。(2)新山公司所称的业主给予其处罚,本身违反常理,因为该业主(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其系“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在双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中,一直以新山公司老板身份出现的“滑志伟”实际是业主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且根据查询两公司的历次工商变更记录,最初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帅英”,即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新山公司从未向优咪公司提出所谓的损坏及索赔问题,包括在2020年6月4日至8月份催款的两个月时间里,特别是6月24日对方明确说在走流程,正常情况下如果存在那么多问题就不会有付款的意愿,一直到2021年1月份。哪怕在此前起诉后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提出过。(4)新山公司与业主方的合同中存在诸多疑点,比如工期计算错误,通篇合同没有其他加粗文字唯独是新山公司要求赔偿的事项涉及两个条文重点加粗,等等。(5)新山公司与顺杰装潢部的签证也存在涉嫌伪造的痕迹,比如新山公司与优咪公司之间没有规范的签证单,而与一个因个人没有资质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却有如此严谨、清晰、规范的签证单,明显有违常理,甚至签证单中还有监理签字盖章。(6)优咪公司要求核对4月15日和4月20日签证单所附照片的原始载体,发现所谓因损害而修复的现场照片的时间是2021年1月上旬拍摄,而签证时间是2020年4月20日(张春洋作证时回答在2021年1月份拍),该份签证很可能是在2021年1月份制作,且直至现在新山公司也无法确认现场照片的形成时间。另,3张签证时间均发生在2020年4月份,当时施工现场有优咪公司工作人员,新山公司在开工地例会就索赔事项定性时,却从未通知优咪公司,也未向优咪公司确认,而是事后补的,故事后其与第三方做出的指认优咪公司承担责任的签证不可信。对4月25日签证单,新山公司至今没有提供照片的原始载体,无法确认真实性。(7)顺杰装潢经营部2020年5月25日请款单内容是所谓损害修复工程费用及部分进度款,但对应提交的“银行往来凭证”用途中备注为“货款”,也就说新山公司因当时没有对应的其他付款,所以将该笔支付货款的凭证凑成,或是伪造称损坏修复的费用。(8)对两证人证言,因方英元(磐安万影达文化有限公司开发商员工)、王雪彬(顺杰装潢经营部)都是关联方的一个小负责人,其中对王雪彬此前做的签证,在时间上与实际拍摄严重不符,其证言很可能是为了配合新山公司拒付款而故意做的虚假陈述。(9)根据新山公司律师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新山公司对“你们和顺杰经营部之前就有其他的工程承包吗?”的问题回答,“是的,之前项目的瓦工、木工、泥工都是委托给顺杰的,但是之前是要求我们这边不锈钢和旋转门到场后,再进行现场的装潢,但是因为现场延期了,所以顺杰也没法进行现场的安装,所以窝工了。”也承认需要等不锈钢做好后,再做整体装潢。也就是说,瓦工内容是在不锈钢施工后进行,优咪公司安装不锈钢时还没有瓷砖地面部分,不可能把地面划伤。可见,地面瓷砖划伤与不锈钢施工没有关系。即便存在这些损失,也是间接损失,与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一审判决对于反诉索赔涉及的证据认定合法且合理。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疫情不可抗力免责问题。优咪公司认可对方催告的事实,但在当时疫情背景下,3月份各地还没完全开放,4月份部分才开放,而旋转门是专车从山东发货,需经五个省份到浙江,每个城市防控措施不同,导致旋转门在路上有很多卡点,延迟了运输时间。该背景情况比较明确,要求提供不同城市当时的防疫政策也不现实。旋转门发货后,2020年4月13日了解到疫情后,优咪公司及时告知了新山公司,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判决关于优咪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施工,但已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新山公司,属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责”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且所谓的延迟交货问题实际上也不存在。2、关于旋转门的防夹手功能问题。其实在安装旋转门并调试完毕、正常使用后,是有防夹功能的。因新山公司后续拒不付款,才导致旋转门自动锁死,厂家也不提供运行密匙。而且,2020年4月25日优咪公司还在项目现场,但新山公司从未提过防夹手问题,直至2020年8月22日催款期间,也没有提过,因为对方知道是他们拒不付款的原因才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本案不存在旋转门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3、关于至今不锈钢部分仍存在很多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且优咪公司后续拒绝整改的问题。2020年4月17日,对方发送整改清单,内容包括不锈钢的小细节,以及旋转门外面的包饰。此和违约是两回事,整改不是说违约了才整改,而是新山公司在安装完成后,出于自身需要提出合同外的新要求,优咪公司重新给他增量做的,所谓整改相当于优咪公司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并非违约。并且,根据新山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其对于除旋转门以外的其他子项目,尤其是不锈钢部分的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只是对旋转门有异议,充分说明该部分所谓的“整改”并不属于优咪公司违约。关于优咪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和6月16日在微信中两次承诺先进行整改再结算,但实际一直未整改和修复的意见不成立。优咪公司未立即整改的原因,是因为新山公司应当先按照合同付款约定,在这批货物加工出厂前支付货物总值的60%,但未支付,所以拒绝修复。后来出于人道主义及让新山公司尽快付款的目的,优咪公司主动将普通玻璃更换成夹胶玻璃,还修复了不锈钢的小瑕疵。新山公司负责人在确认完毕后,才在微信聊天中同意优咪公司开发票过去,并同意马上办结款。而且,在新山公司拖欠至2020年8月的两个月时间里,从未提出哪里达不到验收标准。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新山公司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新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优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新山公司支付欠付合同价款141542元;2、判令新山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3、判令新山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的滞纳金92002.3元(以14154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按应付款金额的5‰每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共130天);4、判令新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新山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优咪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2、判令优咪公司赔偿新山公司损失696220元;3、判令优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新山公司增加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月,优咪公司与新山公司签订了《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约定由优咪公司(乙方)承接新山公司(甲方)在万锦逸品项目售楼处的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项目。合同中第一条材质与工期约定:“…2、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到场安装。3、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2)不可抗力…4、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5、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合同第三条工程情况约定:“1、施工地点:磐安县西山林场地块万锦逸品项目。2、安装进度:甲方提供安装面后7日内乙方安装完成;乙方接受甲方安装面分批次提交,但不能影响乙方正常安装工效。乙方安装总批次不超过三次。安装完成后1日内乙方要完工清场”。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约定:“1、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具体材料、人工单价详见附件报价清单和附件二旋转门及包门头配置表;工程量最终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以上价格均含13%税金的增值税专用税票。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作为预付款。3、加工货物出厂前,甲方支付本批出厂货物总值的60%(预付款按比例扣除);当批货物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在七天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则付至该批货物材料、安装费用的80%。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将按相关标准进行修改。4、工程安装完工后15日内乙方提交结算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清单后15日内予以核算反馈;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后15日内甲方予以支付至结算款的95%,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余额5%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甲方予以付清。旋转门质保期为2年,除旋转门外产品质保期为6个月”。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2、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未完成部分合同总价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延误工期超过7日,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后附有:不锈钢、旋转门报价单、旋转门及包门头配置清单、旋转门涉及土建区域节点、精装修图纸。2020年1月7日,新山公司支付90000元预付款。优咪公司、新山公司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中沟通相关工作,2020年3月5日新山公司工作人员向优咪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名为“金华屏风尺寸确认”的dwg文件,其中包含了旋转门、屏风、不锈钢基本尺寸。优咪公司于3月份进场,不锈钢工程到4月16日前已完工。2020年4月7日,优咪公司与案外人济南华美自动门有限公司签订《旋转门产品购销合同》,2020年4月16日旋转门到场,2020年4月20日安装完成,因新山公司提出合同约定应按照夹胶玻璃,优咪公司于6月份左右对玻璃进行了更换。2020年4月17日,新山公司将不锈钢整改清单发给优咪公司,要求整改并更换夹胶玻璃。嗣后,双方多次就合同价款支付问题进行协商,新山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表示拒付工程款。2020年4月25日,案外人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新山公司进行《关于逸品样板区开放延误》的处罚,处罚金额11万元。2021年1月4日,案外人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新山公司进行《关于逸品展示区因旋转门导致大堂无法正常使用的联系单》的处罚,处罚金额50万元。另,新山公司提交2020年4月15日、4月20日、4月25日、5月3日签证单4份(签证单编号7、11、15、18),内容分别为《对逸品吧台水晶二次安装》《逸品大堂瓷砖破损处替换》《逸品大堂地面大理石二次打磨、结晶》《窝工补偿》,施工方为磐安县顺杰装潢经营部,签证金额总计为79995元。磐安县顺杰装潢经营部系案涉施工产地实体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承包方。另查明,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浙江万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0%)和万弘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浙江万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信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和王帅英(持股20%),新山公司股东为信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一审法院认为,优咪公司、新山公司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本案本诉和反诉争议的焦点问题,综合分析认证如下:一、关于本案合同履行的问题。优咪公司和新山公司在《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中对安装供货的约定为“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到场安装”,该约定并未明确具体时间,合同履行的还需要在签订合同后,双方进一步沟通确定。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所展示的内容表明,在2020年3月5日,优咪公司工作人员将旋转门的基本尺寸发给新山公司工作人员,新山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进行了确认,但优咪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2020年4月1日双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中照片显示,两侧隔墙还未施工,测量条件仍不成就,双方就尺寸问题仍未实际确定。2020年4月7日,优咪公司与案外人济南华美自动门有限公司采购旋转门。旋转门最终于2020年4月16日到货,优咪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安装完毕。考虑到本案合同履行时正值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优咪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施工,但其已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新山公司,属于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责,故对于新山公司反诉要求优咪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二、关于优咪公司提供商品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新山公司在抗辩理由和反诉中提到,优咪公司提供的旋转门玻璃并非合同约定的夹胶玻璃以及缺少防夹功能。该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尽可能明确购买的内容、数量、功能、材质及规格。在优咪公司和新山公司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中的附件清单部分中玻璃一项明确载明为8mm弧形钢化玻璃,虽然在图纸中有注明是夹胶玻璃,但与前述存在自相矛盾,且优咪公司在后续整改过程中更换成了夹胶玻璃,新山公司要求的防夹手功能也未在合同中提及和约定。因此优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货物,并不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形。至于新山公司提出旋转门被密匙限制不能使用的问题,系其未按期付款导致,不可归责于优咪公司。三、关于新山公司反诉优咪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新山公司在反诉中认为优咪公司延迟履行、暴力施工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主要是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两次罚款共计61万元和4次签证单的施工费用、窝工损失共计85425元。对于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两次罚款,在庭审中,优咪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山公司系关联公司,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签证单中的施工费用和窝工损失,新山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优咪公司的施工和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新山公司对签证单中现场照片的形成时间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未及时向优咪公司主张,有违常理,真实性不予认可。四、关于新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问题。本案的合同,优咪公司已经基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新山公司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新山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优咪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故新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五、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2、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按照合同条文的表述,守约方可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选择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在庭审中,优咪公司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故其要求新山公司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优咪公司已按约完成了货物的出厂及安装工作,新山公司却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优咪公司要求新山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415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优咪公司要求60000元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对于新山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415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002.3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已暂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此后以141542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704元、保全费1988元,合计7692元,由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由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362元、保全费4301元,合计15663元,由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新山公司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一、张春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4张,证明旋转门为固定尺寸,早在前期洽谈时已经确定,并在合同签订时约定明确。二、张春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新山公司在2020年1月8日即通知优咪公司测量。三、张春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优咪公司员工周世雄2020年1月13日即已完成测量。四、张春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新山公司员工2020年1月14日催促优咪公司尽快出具深化图纸。五、张春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优咪公司负责人许志永2020年2月25日前往现场再次测量。六、张春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9张,证明新山公司员工在2020年3月5日对深化图纸予以确认。七、旋转门照片1张,证明旋转门尺寸本就是固定尺寸,测量工作仅是确认土建节点。即使新山公司提供图纸有误差,也可通过其他工艺方法填充装饰。八、杭州消防公众号新闻1则,证明旋转门无防夹功能,为使用者带来极大危险。九、旋转门现场使用视频4个,证明新山公司员工现场试验,优咪公司所提供旋转门无防夹功能,危险性直观体现。




优咪公司质证认为,前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据一至六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当时还在磋商阶段,优咪公司2019年12月28日所发旋转门图片,是供合作方新山公司参考,用来核定合同金额。而且这张图片在“设计说明”里明确注明“所有尺寸均以现场为准,本方案仅供参考。”可见,此时旋转门尺寸并不确定,且不是固定尺寸,准确尺寸还需根据现场情况测定再排单生产。对证据二、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优咪公司认可新山公司微信通知测量,以及2020年1月13日现场测量的行为。但现场测量不止一次,就算完成测量了,新山公司通知去测量,也不意味着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具备测量条件”,还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事实上,因1月13日现场是不具备测量条件,没有完成测量,因工地当时没有施工,砌墙都没有开始做,常理是不可能具备测量条件的。2020年2月21日张春洋微信中说“你们不是还要现场再看下然后出深化图的呀”,也说明了这一点。对证据四的证明目的无异议,但新山公司催促过,不表示优咪公司在现场测量尺寸,制图环节存在违约。优咪公司无法出具准确的深化图纸原因,在于新山公司工地始终不具备测量条件,因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对证据五的证明目的无异议,优咪公司确实在2月25日前往现场测量,但因旋转门现场尺寸尚未具备测量条件,优咪公司先安排做屏风,该次测量了屏风尺寸。对证据六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且该证据已在一审中提交过,不属于新的证据。2020年2月28日优咪公司发给新山公司“金华旋转门屏风尺寸确认”dwg文件,要求确认旋转门和屏风尺寸,但新山公司此后没有对旋转门做过确认。2020年3月5日优咪公司又根据新山公司的意见提供了仅含屏风尺寸的“金华屏风尺寸确定”dwg文件,新山公司所谓的“确认过深化图纸”实际仅确认屏风尺寸。相关图纸文件在一审当庭打开过,里面只包含屏风的图纸。对证据七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新山公司关于“测量工作仅是确认土建节点”没有事实依据,即便优咪公司事后可以用其他工艺方法填充装饰,那也是优咪公司在对方迟迟无法提供测量条件下为方便客户的一种善意替代性方案,且该方案与准确测量后的方案相比存在诸多不足,仅是不得已的选择(系在新山公司明知自己一直无法提供测量条件的情况下才同意该方案),优咪公司无权擅自选择与合同约定并不相符的替代性方案,新山公司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新闻里是两翼旋转门,可以在测定到一定距离时就停止运行,而本案采购的是三翼旋转门,遇到阻力时才会停止,两者防夹功能不一致,故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2020年4月20日旋转门安装完毕调试使用时,有防夹手功能。2021年初的视频,不能证明试用时没有防夹功能。未通知优咪公司人员到场,是单方制作的视频,真实性不能确认。新山公司从未提出过防夹功能,无论是2020年4月25日现场还是直至2020年8月22日优咪公司催款期间,旋转门防夹功能失效的根本原因是新山公司拒不付款。




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至六的真实性优咪公司无异议,其证明力结合在卷证据一并评判。证据七仅证明案涉旋转门拍摄时状况,新山公司的待证目的应综合评价。证据八系宣传视频中对旋转门防夹功能的介绍,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九系2021年新山公司单方录制的视频,未经优咪公司共同确认,结合案涉旋转门因密匙限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




优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优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问题。首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中对“工期”仅约定优咪公司在“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新山公司)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到场安装”的内容,故实际履行过程中具体时间尚需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再行沟通确定。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表明,虽然2020年1月8日新山公司通知优咪公司“可以来确认了”,但直至2020年3月5日双方也仅对案涉屏风尺寸进行最终确认,结合证人张春洋的陈述,以及2020年4月1日现场微信图片反映两侧隔墙未施工,缺乏安装旋转门作业面的情况,一审认定2020年4月现场测量条件仍未成就,并无不妥。新山公司认为旋转门尺寸已在合同中确定,与2020年2月28日双方微信聊天内容明显不符。新山公司上诉主张优咪公司出具深化加工图纸环节存在违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货物到场问题。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因新冠疫情封城,全国各地相继启动一级响应,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优咪公司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约完成施工。考虑优咪公司已通过微信等方式与新山公司及时沟通,新山公司上诉要求优咪公司再行举证证明受疫情影响事实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涉案合同中的附件清单与图纸上对于采用“8mm弧形钢化玻璃”还是“夹胶玻璃”标注矛盾,应认定约定内容不明。况且,优咪公司完成安装后已根据新山公司的整改要求更换成夹胶玻璃,故新山公司以此事由主张优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旋转门因受生产厂家设置的密匙限制而不能正常使用并无异议,新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致旋转门不能正常使用,不可归责于优咪公司。结合旋转门安装后已进行试运行的情况,仅凭新山公司2021年后单方录制的视频尚不足以认定受密匙限制的旋转门存在防夹功能缺失等质量问题。综合前述情况分析,新山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优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新山公司能否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由优咪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问题。如前所述,在卷证据不能认定优咪公司存在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新山公司应在货物出厂前支付该批出厂货物总值的60%(预付款按比例扣除),并在当批货物安装完毕后七日内完成验收等。其仅支付预付款,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新山公司以优咪公司延误工期之事由主张享有合同解除权并由优咪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新山公司一审中为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交了关联企业出具的罚款收据、鉴证单等,但对于前述证据存在的疑点,以及微信记录反映完工后直至2020年8月22日前优咪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时其均未向优咪公司主张的情况,新山公司未做出合理说明。考虑新山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优咪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驳回新山公司要求优咪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新山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8元,由上诉人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良飞


审判员徐晋


审判员金琳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刘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