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

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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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27民初248号
原告(反诉被告)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许志永。
委托代理人刘平、汪红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华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笑牛、闫泓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咪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山公司)合同纠纷(原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后改为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优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志永、委托代理人汪红馀,被告(反诉原告)新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笑牛、闫泓汀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诉和反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咪公司诉称: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加工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万锦逸品项目售楼处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加工安装合同》第一条“材质与工期”约定:“1、甲方(本案被告)向乙方(本案原告)采购材质……;2、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到场安装”。《加工安装合同》第三条“工程情况”约定:“1、施工地点:磐安县西山林场地块万锦逸品项目。2、安装进度:甲方提供安装面后7日内乙方安装完成;乙方接受甲方安装面分批次提交,但不能影响乙方正常安装工效。乙方安装总批次不超过三次。安装完成后1日内乙方要完工清场”。《加工安装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约定:“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具体材料、人工单价详见附件……;工程量最终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以上价格均含13%税金的增值税专用税票。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作为预付款。3、加工货物出厂前,甲方支付本批出厂货物总值的60%(预付款按比例扣除);当批货物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在七天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则付至该批货物材料、安装费用的80%。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将按相关标准进行修改。4、工程安装完工后15日内乙方提交结算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清单后15日内予以核算反馈;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后15日内甲方予以支付至结算款的95%,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余额5%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甲方予以付清。旋转门质保期为2年,除旋转门外产品质保期为6个月”。《加工安装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2、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20年1月7日支付90000元预付款。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着手生产加工事宜,且依约完成了货物的出厂及安装工作,并且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毕后,就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31542元与被告结算,被告予以确认。但是,被告在确认后拒绝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欠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41542元。原告认为,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工程款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合同价款14154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的滞纳金92002.3元(以14154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按应付款金额的5‰每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共130天);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新山公司辩称:原告优咪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无法正常使用,优咪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新山公司不存在延期付款的行为且无其他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金。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2020年1月7日,新山公司支付了首付款90000元,2020年3月5日,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对工程的图纸进行了确认,而优咪公司并未依据安装合同第4条第3款核算出厂的总货值并报送给新山公司,导致新山公司无法确认和结算货款,且依据合同约定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装货到场,优咪公司应在3月12日前向新山公司提供结算材料申请结算并将货物运送至售楼处,但其一直未提供结算材料并未发货。其次,新山公司并不存在延期付款的行为,双方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优咪公司通过实际履行和承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再次,因优咪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验收条件新山公司拒绝支付价款是具有正当理由的。2020年4月16日,旋转门到场,发现不锈钢边框不齐,旋转门玻璃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并要求对方整改,对方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确认,承诺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在整改完成后付款6.9万元(后实际未进行修复),直至起诉之日,其所提供的安全门由于密匙限制问题仍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履行不符合约定且不整改,被告依据约定拒绝结算剩余价款具有正当理由,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违约金和滞纳金。原告因延期交货、安装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暴力安装等问题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本案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费用。
反诉原告新山公司诉称:优咪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无法正常使用,优咪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优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延迟履行、错误施工、暴力施工,导致售楼处延迟开放、班组窝工、二次修复,给新山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优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延迟履行、所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拒绝修复、暴力施工,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优咪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优咪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6220元;3、判令反诉被告优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新山公司增加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
反诉被告优咪公司辩称:1、原告所提供的商品已经达到合同所约定的验收条件。被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货物的到场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是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方能完成深化加工图纸,甲方确认后7日内货物到场,但本案所涉合同中各个部分对应的安装位置的测量条件是不同的,并且在2020年3月疫情较重的情况下,被告所诉的3月12日到场是不符的,3月5日确定的尺寸只是屏风的尺寸,按照签订合同的惯例,双方没有书面的签证记录,旋转门的尺寸都是没有实际测量的,所谓的货物延迟到场是与事实不符的。2、原告所说的4月份货物到场的时间问题,本案旋转门是在山东安装的,因为疫情原因,各地的管控政策不同,在当时情况下,运输遇到许多卡点,属于不可抗力,不应该存在到货延迟的问题。3、玻璃标准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合同中的附件清单上所列的玻璃是普通玻璃,而在附图纸的标识是夹胶玻璃,合同中存在自相矛盾,原告依照清单采购玻璃,是被告存在过错,原告方本着便利顾客的原则,也更换了夹胶玻璃并扣减了相应款项,原告是让利顾客的善意。4、安全门密匙的问题,是产品自带的保护系统,为了防止购买方货到不付款,在安装调试完成后7天内自动锁定,是被告一直不付款。对于被告说的延迟施工、暴力施工等问题,我们认为是被告为了拒付款项编造的理由。被告所诉的事情都是原告安装人员在场,从来没有提过有这些问题,且原告在催款过程中也未提及有这些问题。被告的签证都是针对原告的,但都没有原告的在场和原告的确认,真实性有异议。开发商和被告实际上是同一老板控制下的关联公司,签证和罚款都可以随意制作。对于修理费,我们认为这些签证都是虚假事实,不应该支持。另外,被告提出的这些损失都是间接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法无据。对于合同解除,我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解除合同。综上,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时的举证、质证、认证等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月,优咪公司与新山公司签订了《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约定由优咪公司(乙方)承接新山公司(甲方)在万锦逸品项目售楼处的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项目。合同中第一条材质与工期约定:“……2、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到场安装。3、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2)不可抗力……4、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5、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合同第三条工程情况约定:“1、施工地点:磐安县西山林场地块万锦逸品项目。2、安装进度:甲方提供安装面后7日内乙方安装完成;乙方接受甲方安装面分批次提交,但不能影响乙方正常安装工效。乙方安装总批次不超过三次。安装完成后1日内乙方要完工清场”。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约定:“1、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具体材料、人工单价详见附件报价清单和附件二旋转门及包门头配置表;工程量最终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以上价格均含13%税金的增值税专用税票。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作为预付款。3、加工货物出厂前,甲方支付本批出厂货物总值的60%(预付款按比例扣除);当批货物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在七天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则付至该批货物材料、安装费用的80%。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将按相关标准进行修改。4、工程安装完工后15日内乙方提交结算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清单后15日内予以核算反馈;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后15日内甲方予以支付至结算款的95%,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余额5%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甲方予以付清。旋转门质保期为2年,除旋转门外产品质保期为6个月”。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2、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未完成部分合同总价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延误工期超过7日,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后附有:不锈钢、旋转门报价单、旋转门及包门头配置清单、旋转门涉及土建区域节点、精装修图纸。2020年1月7日,新山公司支付90000元预付款。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中沟通相关工作,2020年3月5日新山公司工作人员向优咪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名为“金华屏风尺寸确认”的dwg文件,其中包含了旋转门、屏风、不锈钢基本尺寸。优咪公司于3月份进场,不锈钢工程到4月16日前已完工。2020年4月7日,优咪公司与案外人济南华美自动门有限公司签订《旋转门产品购销合同》,2020年4月16日旋转门到场,2020年4月20日安装完成,因新山公司提出合同约定应按照夹胶玻璃,优咪公司于6月份左右对玻璃进行了更换。2020年4月17日,新山公司将不锈钢整改清单发给优咪公司,要求整改并更换夹胶玻璃。嗣后,双方多次就合同价款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被告于2020年8月22日表示拒付工程款。2020年4月25日,案外人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新山公司进行《关于逸品样板区开放延误》的处罚,处罚金额11万元。2021年1月4日,案外人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新山公司进行《关于逸品展示区因旋转门导致大堂无法正常使用的联系单》的处罚,处罚金额50万元。另,新山公司提交2020年4月15日、4月20日、4月25日、5月3日签证单4份(签证单编号7、11、15、18),内容分别为《对逸品吧台水晶二次安装》《逸品大堂瓷砖破损处替换》《逸品大堂地面大理石二次打磨、结晶》《窝工补偿》,施工方为磐安县顺杰装潢经营部,签证金额总计为79995元。磐安县顺杰装潢经营部系案涉施工产地实体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承包方。另查明,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浙江万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0%)和万弘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浙江万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信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和王帅英(持股20%),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为信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本案本诉和反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综合分析认证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履行的问题。本院认为,优咪公司和新山公司在《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中对安装供货的约定为“现场具备测量条件后5日内完成深化加工图纸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7日内到场安装”,该约定并未明确具体时间,合同履行的还需要在签订合同后,双方进一步沟通确定。根据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所展示的内容表明,在2020年3月5日,优咪公司工作人员将旋转门的基本尺寸发给新山公司的工作人员,新山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复进行了确认,但原告优咪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2020年4月1日双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中的照片显示,两侧隔墙还未施工,测量条件仍不成就,双方就尺寸问题仍未实际确定。2020年4月7日,优咪公司与案外人济南华美自动门有限公司采购旋转门。旋转门最终于2020年4月16日到货,优咪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安装完毕。考虑到本案合同履行时正值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优咪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施工,但其已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新山公司,属于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责,故对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优咪公司提供商品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新山公司在抗辩理由和反诉中提到,优咪公司提供的旋转门的玻璃并非合同约定的夹胶玻璃以及缺少防夹功能。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尽可能明确购买的内容、数量、功能、材质及规格。在优咪公司和新山公司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中的附件清单部分中玻璃一项明确载明为8mm弧形钢化玻璃,虽然在图纸中有注明是夹胶玻璃,但与前述存在自相矛盾,且优咪公司在后续整改过程中更换成了夹胶玻璃,被告要求的防夹手功能也未在合同中提及和约定。因此优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货物,并不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形。至于被告提出旋转门被密匙限制不能使用的问题,系被告未按期付款导致,不可归责于原告。
三、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赔偿损失的问题。被告在反诉中认为原告延迟履行、暴力施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主要是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两次罚款共计61万元和4次签证单的施工费用、窝工损失共计85425元。本院认为,对于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两次罚款,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磐安万影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系关联公司,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签证单中的施工费用和窝工损失,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的施工和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对签证单中现场照片的形成时间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未及时向原告主张,有违常理,真实性不予认可。
四、关于新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的合同,原告已经基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且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本案违约责任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磐安万锦逸品精装不锈钢、大堂旋转门加工及安装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2、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本院认为,按照合同条文的表述,守约方可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选择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在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已按约完成了货物的出厂及安装工作,被告却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415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60000元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415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002.3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已暂算至2020年12月30日,此后以141542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04元、保全费1988元,合计7692元,由原告优咪(杭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由被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1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362元、保全费4301元,合计15663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虞开骏
人民陪审员陈旭中
人民陪审员张正良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