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1687号 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锎、**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鉴定费21577.40元,由原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