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4314号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75316448P),住所地新昌县澄潭街道新***55号(浙江新昌县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机械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运营总监。 被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7332),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汉族,住新昌县镜岭镇安山村407号。系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业务员。 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计1359.5元,由原告新昌县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莎 书 记 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