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先才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165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6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前一巷前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09964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先才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