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1398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前一巷**。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祥,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玲,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9949775C。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855.56元,逾期利息30098.5元(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迟延履行利息1765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案件受理费140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62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开设的账户0710********、6985********两处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除上述已冻结、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在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新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杨晋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翌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