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9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前一巷前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09964J。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委托代理人:李晓萍,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玲,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41号7幢二层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9949775C。
法定代表人:刘维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971民初8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等(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一审受理费4300元及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并做了相应处置:1、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A××**、浙A5××**号车辆两台,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由于案涉车辆均为轮候查封状态,且下落不明,故本院暂无法处置。2、以人民币220685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处开户账号分别为9518********、9518********的银行存款,以及在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处开户账号分别为5719********_00011、0710××××1374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共计0元,冻结期限均为1年,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人如需依法申请继续冻结、查封上述财产的,申请人必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者不提交视为放弃。(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辖区的村委前往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情况,根据村委反馈显示,无法找到该地址,且当地物业并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99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司徒卓鹏
审判员 龙 泽 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婧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