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万某某、东莞市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2民初8230号 原告:万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东莞市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职务:2016年3月,清洁工。 二、受伤情况:2020年7月17日,万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7月20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万某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2021年9月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万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 三、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双方确认为3345元。 四、关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万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万某某与园某公司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定,万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园某公司作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向万某某支付有关费用。现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立案时确定的案由有误,现予以纠正。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万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万某某诉请园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5元×7个月=234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5元/个月×1个月=3345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万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就业,故万某某诉请园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万某某确认医疗费已由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支付,故万某某不存在医疗费损失。万某某诉请园某公司支付医疗费14390.54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园某公司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园某公司以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已经向万某某赔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由主张无需向万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园某公司应向万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0天=1500元。 关于护理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师意见载明住院期间需陪护一名,园某公司应当向万某某支付护理费。园某公司以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已经向万某某赔付了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向万某某支付护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万某某诉请园某公司支付护理费150元/天×30天=45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万某某住院治疗30天,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师意见是休息三个月,园某公司以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已经向万某某赔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主张无需向万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扣除园某公司已付的5160元,园某公司还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45元/月×4个月-5160元=8220元。 六、万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园某公司向万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00元,共42000元;2.判令园某公司向万某某支付医疗费1439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4500元,共21890.54元;3.判令园某公司向万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35000元;4.判令园某公司向万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46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园某公司承担。前述1-3项合计:98890.54元。诉讼过程中,万某某变更诉请1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4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3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380元,撤回诉请3,变更诉请4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220元。 综上,本院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万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 二、驳回原告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5.51元,被告负担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