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0734号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翔宇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二路66号3栋9楼9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