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957号之一
原告: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廖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洪,系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嵩,系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于珂。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秋。
原告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1元由原告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