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特27号
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南二路66号3栋9楼920号。
法定代理人:于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淮州大道246-250号。
法定代理人:廖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洪,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博和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四川锦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冷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