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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6481号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