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05执49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黑0705民初民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05民初民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长林
审判员 李景会
审判员 白 钢
书记员 王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