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154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伊春市交通局,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路210号。
被告: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曙光街。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交通局、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