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伊春市交通局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154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伊春市交通局,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路210号。 被告: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乌马河区曙光街。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交通局、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