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永合兴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11财保2号
申请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永合兴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永合兴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永合兴木业有限公司1,375,935.00元股权依法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车牌号为黑F00210的机动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永合兴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壹百叁拾柒万伍仟******(1,375,935.00元),自2018年1月4日起冻结至2019年1月3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伊春市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