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9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临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之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会计师。
上诉人昆山市临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丰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22元,由本院退还昆山市临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黄学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