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3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088754。
法定代表人:楚兆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裁定受理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0)苏0583破9号】,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勤业分所作为管理人。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受理破产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裁定受理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现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