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41某某与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94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088754。
法定代表人:楚兆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星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苏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