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东莞市全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6523号
上诉人东莞市全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全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芊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芊艺公司起诉请求:1.全鑫公司向芊艺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鑫公司承担。
全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芊艺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案件诉讼费由芊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全鑫公司扣留芊艺公司支付的20000元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一审在未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判决全鑫公司向芊艺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及利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芊艺公司因承接了东莞市*******工程与全鑫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全鑫公司向其供应工程所用的混凝土,芊艺公司按实际量支付货款,月结90%,次月20号前全部付清。全鑫公司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向芊艺公司供应混凝土,但芊艺公司一直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直至2019年9月30日才把所有货款和税金支付完毕,因此,芊艺公司应当向全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全鑫公司有权扣留芊艺公司支付的20000元冲抵其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部分违约金。
芊艺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全鑫公司拒不返还芊艺公司多转的20000元,依法构成不当得利。二、全鑫公司主张以案涉20000元抵消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1.芊艺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全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芊艺公司逾期付款或对全鑫公司负有任何金钱债务,至多能说明双方存在一定债务纠纷。2.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受案裁判范围不包括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纠纷,全鑫公司认为芊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另案起诉解决。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东莞市全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东莞市***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东莞市全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全鑫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全鑫公司与芊艺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确认芊艺公司尚欠全鑫公司货款8666元、税金26955元,后芊艺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全鑫公司转账了86666.6元。根据查明事实可知,芊艺公司转账的86666.6元金额系有误的,全鑫公司实际多收取了51045.6元,则全鑫公司应向芊艺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然全鑫公司仅向芊艺公司返还了部分款项,尚有20000元未予返还。全鑫公司主张芊艺公司存在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结算,无法确认其金额。芊艺公司没有同意全鑫公司扣留该20000元,则全鑫公司占有案涉20000元无合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鑫公司应予以返还。 综上,全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全鑫公司在二审期间确认双方没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结算。全鑫公司确认芊艺公司向其误转了86666.6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东莞市全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苗卉卉 审判员  陈锦波 审判员  毛宇翔
书记员  陈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