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惠州市满江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常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1973民初1454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满江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江红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新公司)、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艺公司)、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平镇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常新公司以本案审理必须以(2019)粤1973民初195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案尚在二审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该案中,被告常新公司主张其向原告满江红公司多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以及原告满江红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逾期行为而造成其严重损失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本院(2019)粤1973民初195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潮源 审判员  黎中越 审判员  张珊珊
书记员  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