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1民初16124号
原告: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东城外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838.26元,由原告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莫然
审判员何雪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