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67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立新路604号A。
法定代表人余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程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英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5)**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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