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349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3幢-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N40P。
法定代表人:李钰海。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泸州向林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向林镇绵竹村新伏元社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9495703XU。
法定代表人:高军。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96726.5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购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提供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96726.5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