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泸州市洋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泸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385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茜菲,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洋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居街11号1幢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38EK14。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棉竹村新伏元社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9495703XU。

法定代表人:罗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笳洪,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洋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泸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