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5946号
原告:重庆亚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巷6号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9006C。
法定代表人:顾骁涵。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林,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悦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悦城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1230599D。
法定代表人:刘锦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于,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亚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悦丰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亚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亚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亚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亚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