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28192号
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巷6号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9006C。
法定代表人:顾骁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林,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街道龙洲大道255号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2B62K。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钟灵,男,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饰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事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林,被告新事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钟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771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开发需要,于2019年11月11日与原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方承包重庆佳兆业广场三期物业控制室及后勤管理用房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为188567元,施工日期为30天,被告方将总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两年后支付。现上述工程已竣工,经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上载明:被告已付工程款150853.6元,尚欠37813.4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被告新事通公司辩称:原告质保期在2021年12月8日到期,属实。认可原告起诉的金额,现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任何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重庆佳兆业广场三期物业控制室、后勤管理用房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等证据,经审查,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1日,被告新事通公司(甲方)与原告亚饰公司(乙方,曾用名“重庆亚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重庆佳兆业广场三期物业控制室、后勤管理用房装修工程合同》,双方就“重庆佳兆业广场三期物业控制室、后勤管理用房装修工程”工程事项达成一致。合同约定: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材料(含辅材)、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本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包干总价为(含税)188567元;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包干总价不作任何调整,不受其它因素影响成本,如人工、设备损耗、水电费等市场价格波动一律忽略不计;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项目部书面开工通知为准,施工时间为30个日历天;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全套付款资料支付至乙方已完成工程款总价款的8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原件及附目录清单一套后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成后28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此时乙方须提供结算金额100%的发票;剩余5%的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暂时保管,保修期满2年后的28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保修金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9年12月8日,经双方结算,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为188567元。后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载明:按照合同规定,本工程保修金于2021年12月8日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15天内支付。另查明,2021年1月18日,原告变更工商登记名称,由原“重庆亚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亚饰公司与被告新事通公司签订的《重庆佳兆业广场三期物业控制室、后勤管理用房装修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进行了施工,双方亦办理了工程款决算,现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且工程保质期已届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7713.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713.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元,由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汤华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媛媛
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巷6号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9006C。
诉讼代理人:谢林林,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龙洲湾街道195号21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2B62K。
诉讼代理人:盛钟灵,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华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X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与被告重庆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XX。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XX,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汤华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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