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6民初25038号
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一巷6号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69006C。
法定代表人:顾骁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丽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鼎康路8号鼎邦浔院一期36幢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YYX56D。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钟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饰公司)与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丽梅,被告鼎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钟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00,928.90元,并以100,92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重庆佳兆业篆山熙园项目展示区二期外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9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包干价为1,786,067.90元,工期35天,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元,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后由被告退还给原告。现上述工程于2020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2020年10月18日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于2021年1月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2,018,578.04元,已付工程款1,428,854.32元。后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保证金一直未支付。
被告鼎铸公司认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尚余保证金30,000元未退还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的工程后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法律,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亚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经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陈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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