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553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文化产业园11号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罗祥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雪晴,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经本院通知,***未在限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缴纳,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华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洵